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273×10-12-14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219×14-16-20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219×8-9-10-12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168×8-12-16-20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159×8-10-12-16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133×6-8-10-14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114×6-8-10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89×6-8-10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76×6-8-10-12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63.5×4-6 15CrMoG合金管 GB5310-2008 60×4-5-9
15crmoG合金管交貨長度又稱用戶要求長度或合同長度。標準中對交貨長度有以下幾種規定: A、通常長度(又稱非定尺長度):凡長度在標準規定的長度范圍內而且無固定長度要求的,均稱為通常長度。例如結構管標準規定:熱軋(擠壓、擴)鋼管3000mm~12000mm;冷拔(軋)鋼管2000mmm~10500mm。B、定尺長度:定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長度尺寸。但實際操作中都切出絕對定尺長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標準中對定尺長度規定了允許的正偏差值。 以結構管標準為: 生產定尺長度管比通常長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較大,生產企業提出加價要求是合理的。加價幅度各企業不盡一致,一般為基價基礎上加價10%左右。C、倍尺長度: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合同中應注明單倍尺長度及構成總長度的倍數(例如3000mm×3,即3000mm的3倍數,總長為9000mm)。實際操作中,應在總長度的基礎上加上允許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個單倍尺長度應留切口余量。以結構管為例,規定留切口余量:外徑≤159mm為5~10mm;外徑>159mm為10~15mm。 若標準中無倍尺長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規定時,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尺長度同定尺長度一樣,會給生產企業帶來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產企業提出加價是合理的,其加價幅度同定尺長度加價幅度基本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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